【摘要】当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重点关注并胪列的有名行政协议,都是公私法混合契约。在公法与私法二元法律秩序下,公私法混合契约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,不被认可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。它要么被归入行政协议,要么被划到民事合同之中。因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机制,而民事诉讼法又没有规定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制,因此,公私法混合契约只能采用“主导性理论”统一标识为行政协议。但是,其中的私法关系或内容不会随之改变法律性质,转变为公法关系或内容,仍然应当根据发生纠纷的性质,公法纠纷适用行政法、行政诉讼法;私法纠纷适用民法、民事诉讼法。
【关键词】行政协议;公法;私法;混合契约
【本文来源】《清华法学》2025年第4期,点击附件可查看文章全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