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摘要】由于治安上不法侵害的烈度、破坏力和危害性不像刑事犯罪那么高,治安处罚也不像刑罚那么严厉,对治安正当防卫的容忍度也相对较低,因此在治安上应当更加强调公力救济,积极发挥制度性危险预防,并且要求防卫人优先选择公力救济、尽量主动避让。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认定标准应当更加严格,也没有必要完全援用刑法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判断标准,可以进一步凝练为“应予治安处罚的不法侵害——严格意义上的正在进行之中——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发生应当没有过错——没有防卫过当”。
【关键词】正当防卫;治安管理处罚法;刑法;成立条件
【本文来源】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26年第1期